稅務籌劃法律法規的規范邏輯結構和稅收法律的基礎邏輯結構均為:客觀事實方式+法律法規不良影響。在稅收法律上,客觀事實方式稱作稅款客觀事實方式,將相匹配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稱作稅收法規不良影響。
一方面,全部執行了合乎A買賣方式的買賣個人行為的行為主體,都理應擔負A買賣方式相匹配的稅收法律上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某行為主體是執行了合乎A買賣方式的買賣個人行為的行為主體;因此 ,該行為主體理應擔負A買賣方式相匹配的稅收法律上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另一方面,全部沒有執行合乎A買賣方式的買賣個人行為的行為主體,都不可擔負A買賣方式相匹配的稅收法律上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某行為主體沒有執行合乎A買賣客觀事實方式的買賣個人行為,因此 ,該行為主體不可擔負A買賣客觀事實方式相匹配的稅收法律上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例如,為完成同一商業服務目地,民事行為能夠挑選合乎A、B、C3種買賣方式的買賣個人行為,民事行為假如感覺挑選合乎買賣方式A的買賣個人行為稅金更低,挑選了合乎買賣方式A的買賣個人行為(通稱“買賣個人行為A”),則歸屬于稅務籌劃或節稅,對民事行為的稅款個人行為是不是違反規定的點評只有創建在早已挑選的買賣個人行為的基本上,嚴禁以仍未出現的買賣個人行為B、買賣個人行為C做為點評基本。
稅收法律上的違反規定點評,只有根據早已明確的買賣個人行為,不可點評買賣個人行為自身是不是合理合法,而且買賣個人行為的合理合法是否、有效是否均與稅收法律的違反規定點評沒有邏輯關系。
實體線的稅款違紀行為一般 有下列3種狀況:
二是仿冒仍未產生的買賣個人行為。這兒關鍵常見于虛開增值稅票。民事行為仍未產生相對的買賣,仿冒有關的直接證據,用于證實自身發生了相對的買賣個人行為,從而達到不交納或者少交納稅金的目地。
總而言之,稅款違紀行為是對繳稅責任(含稅票個人行為)的解決不符稅收法律要求;而稅務籌劃和節稅均是緩解或防止繳稅責任的造成,可是挑選的買賣個人行為的稅收法律解決是合乎稅收法律要求的。必須留意的是,本質勝于方式標準嚴禁用以稅款違法性標準,要是對經營者根據法律法規方式的買賣的稅收法律解決合乎稅收法律要求,就不可判斷稅款違紀行為,但能夠在滿足條件時開展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