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變更后的經營范圍按法律、法規或決定規定需經批準方可登記的,應先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變更經營范圍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應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和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同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或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經辦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4.決定:經辦機構負責人根據審批意見簽署審批結果。準予辦理的,辦理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辦理結果;不予批準的,處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制證:制證部門完成制證;
6.發放及服務: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身份證、暫住證、戶口簿等)到申辦窗口領取辦理結果。)和錄取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
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
公司章程,變更經營范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范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批準。